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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共産黨員網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對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出台《條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使廣大黨員幹部准確把握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強化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負起政治責任,保證本地區本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主體、事項、程序和方式,認真做好請示報告工作。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要帶頭執行《條例》,切實加強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並按照《條例》要求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請示報告工作的指導。要加強對《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不折不扣落實。
  《中國共産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自身職權範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範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幹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本條例所稱請示,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稱報告,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堅持政治導向。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示報告作爲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權責明晰。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三)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如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黨章黨規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更高層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應當統籌所負責區域、領域、行業、系統內各單位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工作,歸口統一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總體情況、牽頭事項完成情況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黨政機關聯合請示報告的,一般應當將上級黨政機關同時列爲請示報告對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有關負責同志可以就分管領域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也可以受黨組織或者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項、重大體制變動、重大項目推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重要幹部任免、重要表彰獎勵、重大違紀違法和複雜敏感案件處理等;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動、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口徑,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全局性問題和不易把握的問題;
  (五)出台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六)屬于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九)調整上級黨組織文件、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範圍,使用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音像資料等;
  (十)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屬于自身職權範圍內的日常工作;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複的;事後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情況;
  (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
  (三)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包括集中學習教育活動、意識形態工作、黨組織設置及隸屬關系調整、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員幹部直接聯系群衆、巡視巡察整改、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
  (四)全面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七)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八)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範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九)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具體事務性工作;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表態和情況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有關幹部任免;
  (四)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
  (五)其他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級黨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對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中主題相近、內容關聯的同類事項歸並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請示報告精簡務實。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兩個以上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的,應當協商一致後呈報。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報告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專題報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學習貫徹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專題報告應當注重反映落實見效情況,不得一味求快。對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報告。突發性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報告,並根據事件發展處置情況做好續報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對下級黨組織請示的重大事項,受理黨組織如需以其名義再向上級黨組織請示的,應當認真研究並負責任地提出處理建議,不得只將原文轉請示上級黨組織。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黨政機關聯合提出的請示,由上級黨組織牽頭辦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黨組織負責同志對報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綜合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頭請示報告應當做好記錄和資料留存,確保有據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黨組織應當統籌用好書面報告方式,堅持“一事不二報”,一般不得就同一內容使用多種方式重複報告。上級黨組織明確要求正式報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層黨組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可以更加靈活便捷、突出實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從事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或者作出決定;
  (三)按照規定需要請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動;
  (四)轉移黨的組織關系;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貫徹執行黨組織決議以及完成黨組織交辦工作任務情況;
  (二)對黨的工作和領導幹部的意見建議;
  (三)發現黨員、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線索情況;
  (四)流動外出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職權範圍,應當由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屬于自身職權範圍但事關重大的問題和情況;
  (三)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
  (四)因故無法履職或者離開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二)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正確行使權力,參與集體領導情況;
  (四)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情況;
  (五)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遵守廉潔紀律情況;
  (六)重大決策失誤或者應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和審計中發現重要問題,以及違紀違法情況;
  (七)可能影響正常履職的重大疾病等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擅自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事項,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
  (二)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重視不部署,工作開展不力的;
  (三)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
  (四)缺乏責任擔當,推诿塞責、上交矛盾、消極作爲的;
  (五)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請示報告內容不實、信息不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工作要求,不按規定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8日 18:20 来源:新华网 编辑:石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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